干预机密建筑物
从历史或艺术的角度来看,保护公共利益的建筑物可被列为历史古迹。
由于历史,艺术或建筑方面的利益而被列为历史古迹的建筑物,须受特别保护规定的约束,以便在保持保护这些建筑物的文化利益的同时,可以进行所有的维护,维修,恢复或修改。
根据本条 L.621 -9 根据《遗产法》,被列为历史古迹的建筑物不得被摧毁或移动,也不得在未经地区省长批准的情况下进行修复或改造。
《章程》规定了发放工作许可证的程序 R. 621 -11至R. 621 -14 (笑声)。 本许可证应在工作期间张贴在高速公路上(. R. 621 -16 )。
经批准的工程是在负责历史古迹的国家机构的科学和技术监督下进行的,从准备文件和技术研究开始,一直到完成 R. 621 -20 )。
这项工作的项目管理必须委托条款中确定的专业人员类别 R. 621 -26 用于维修工作和物品 R. 621 -27 和 R. 621 -28 用于恢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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