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遗产和建筑委员会
根据2016年7月7日关于创作,建筑和遗产自由的法律,就公共事业地役权的创建,管理和监测以及为保护,保护和加强文化遗产而制定的规划文件,征求了地区遗产和建筑委员会的意见。 《区域遗产和遗址保护法》取代了以前的区域遗产和遗址委员会(遗产委员会),前者由地区省长担任;后者由省省长担任,后者由省省长担任。 驻地协调员评估小组由地区省长担任主席,由一名当选官员担任主席。
区域遗产和建筑委员会的组织和组成
每个RCAP分为三个部分:
- 第1节 「保护及提升建筑及房地产资产」
- 第2节 「建筑工程及建造工程」
- 第3节 «动物及工程的保护»
每个科由27名成员组成,分为四所学院:
- 国家代表;
- 当选公职人员;
- 旨在促进知识,保护,保存和展示遗产的协会或基金会的代表;
- 合格的个性。
每一分庭应有一个由10名成员组成的常驻代表团,他们可以代表委员会对提交给它的档案发表不利意见,也可以决定是否将其提交给有关分庭,该分庭应举行全体会议。
驻地协调员评估小组还包括一个区域委员会 这将审议各分区管辖范围以外的事项。
驻地协调员评估小组成员 根据省长的法令任命,任期五年,当然成员除外。
区域委员会主席 遗产和建筑由区长从具有选举授权的成员中挑选。
RCAP奖励
第一部分 该署负责保护以历史古迹,建筑及文物发展计划,批出标签,划定周边环境的界线及规划文件为题的建筑物。
第二部分 负责建筑项目,研究和建筑工程,如果主管规划授权的当局与法国建筑设计师之间有分歧(对基础设施局的意见提出上诉) 以及在执行质量和建筑创新或创造方面符合公共利益的项目的规划文件受到减损的情况下。
第三节 负责保护历史古迹下的动产,预防性养护,研究和相关工程。
RCAP可以提出任何行动建议 确保遗产和建筑的保护,保存和展示。 根据《遗产法》第六卷和《遗产法》,还可就研究和工作以及与遗产和建筑有关的任何问题征求委员会的意见 第一章第4节第2分节 呃 第一卷第五编 呃 《城市规划法》 (公共小巴的城市,建筑,环境和景观质量法规的规定)。
资产负债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