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比较
有利于基金会发展的条例
2003年8月1日的法律简化了赞助制度,特别是使公认为公用事业的基金会的地位更加灵活。 一旦基金会成立,就不再强制分配必要的资本,而且它足以承诺多年供资。 此外,公司基金会现在可以接受创办公司员工的捐款。 所有这些规定导致在2003年至2008年期间基金会的创建增加了一倍。
国家/地区 | 创建基金会 | 税收 |
---|---|---|
德国 | -只需简单承认即可产生 | 公共机构免缴公司税 |
比利时 | -只为公用事业基金会设立,须经批准 | -只要有酬活动不多,就不对有酬活动的收入征税 |
西班牙 | 2002年取消了先前的行政授权 | 不动产或动产收入和与组织的社会目标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经济活动收入(如入场费)或边际收入免缴税款。 |
法国 | -须经授权方可设立 | 被确认为符合公共利益,管理无利害关系的基金会可免缴公司税,其非营利活动仍然占主导地位,其收益活动每年不超过60,000欧元。 |
卢森堡 | -须经授权方可设立 | 有酬活动须缴纳公司税(约30%,视城市而定) |
联合王国 | 不受授权的创建:在慈善委员会登记(如果符合标准则无拒绝权) | 慈善组织的商业收入如果与该组织的宗旨有关,则不应纳税; 如果捐款是由该组织活动的受益人的工作产生的,或其数额仍然微不足道,则向慈善组织提供的捐款和遗赠均可豁免,除非这些捐款和遗赠不是最终的,或所转让的财产用于条款中未规定的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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