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家和文化专业人员干预的条件
可能要求艺术家和文化专业人员为艺术和文化教育活动作出贡献的条件
《教育法》第L.911-6条规定了可向提供教育的人员 教理 和 艺术活动 因为他们 在艺术创作或表现,艺术历史或遗产保护领域的专业能力 。
因此,当艺术家或文化专业人员作为艺术家或专业人员被要求在与自然人(例如教师)合作开展的项目框架内进行干预时,他即成为艺术和文化教育的合作伙伴, 在学校或课外环境中。 因此,干预只能是一种辅助活动。 这一资格适用于所有教育情况,包括在校期间和校外。 只有仍然是干预音乐家训练中心受训工作人员的音乐家才能逃避这一规则。 在任何情况下,艺术家或文化专业人员的干预都必须在教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并由教师负责,或者在学校以外的时间,由儿童保育中心教育小组的一名成员负责。 不与受托执行教育任务的教师或工作人员合作的干预措施不能获得文化部的援助。
认证预期技能的程序
为了确保专业能力得到承认的艺术家的竞争,并根据1988年5月6日关于适用《教育法》L.911-6条的第88-709号法令, 有关艺术家必须以档案形式展示其作品,成就或出版物,证明拥有有关领域的公认高等教育文凭和/或实际从事该领域的专业活动是正当的。 这些活动必须在申请证书之前的五年内进行三年,如果他们持有有关领域的高等教育文凭,则必须在所涉学年开始之前至少进行两年。 音乐家干涉者的大学文凭是唯一一个有资格成为干涉者的人。 只有DUMI的持有人才有权在学校进行干预,而不必申请专业能力证书。
颁发专业资格证书或拥有艺术家干预证书不值得区域文化事务指导委员会或学术当局承诺补贴涉及这些证书受益人的项目。 它们也不值得对这些项目的质量进行先验的承认。
专业资格证书申请数目的增加使DRAC难以处理这些申请。 现在,艺术发展局利用其资助的艺术和文化结构的专门知识,并与这些结构签订协议,规定艺术家或文化专业人员在学校期间和校外的艺术教育和文化领域进行干预。 因此,请学校和学术机构核实从事艺术和文化教育活动的人是否与已商定的艺术和文化结构有适当的联系。
只有与自营职业者计划有关联的艺术家和专业人员才可豁免这一规则。 上述案文所规定的程序继续适用于它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