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和景观质量
1977年《建筑法》第1条规定,"建筑的创造,建筑的质量,建筑和谐地融入周围环境,尊重自然或城市景观和遗产,都是公共利益",主张建筑与景观之间的自然联系。
事实上,建设一个高质量的生活环境,不能只注意建筑:今天的景观是复杂的发展政策的结果,必须阐明组成领土的所有因素,时间和空间一样。
因此,建筑的公共政策与景观质量问题密切相关。 文化和通信部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特别是与合作提出的景观问题 生态和团结过渡部 ,包括以下内容:
- 与的合作伙伴关系 国家区域自然公园联合会 (FNPNR);
- 制定各种规模的风力和光电发电系统及其对领土影响的发展政策;
- 城乡地区的土地人为化和土地消费;
- 密集化政策和不断变化的城市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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