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基金的法律环境
无论基金是否已由机构持有,在获得或处理基金之前,必须了解基金的法律地位和/或照片,媒体和相关权利。
拥有物理介质并不意味着拥有与其有关的版权(经济和精神权利)。
根据《法国知识产权法》(CPI)第L.111-3条,有必要明确区分无形财产与物质物体的无形财产,后者彼此独立。 购买当代艺术家照片的博物馆将成为作品媒体的所有者,但不是其所附的版权。
因此,在进行任何开发之前,必须通过考虑合同正规化来澄清照片和(或)资金的法律环境。 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答复,基金的估值和传播可能会受到影响。
处理的问题:
如何区分媒体所有权和照片的版权所有权?
《知识产权法》L.111-3条 规定: 无形财产独立于物料物体的财产 换言之,有形媒体的所有者不一定是作品的版权持有人。
例如,一家博物馆向一位当代艺术家或一位收藏了几位摄影师的照片的收藏家购买了一张照片,就属于这种情况。 同样,拥有摄影师的底片并不意味着用这些底片制作的照片可以得到版权。
要成为版权持有人,这些版权持有人必须将其作品明确分配给他们。
如果照片不能自由使用(因为它们不在公共领域),则必须在档案中查找与获取所述照片有关的权利转让合同或发票,或在适用的情况下, 潜在的作者和指定者。
如果在获取媒体时,经济权利尚未转移,则必须与摄影师或其权利持有人联系,以便就监管机构开发和使用这些物品的条款达成一致。
如何确定物品的实际所有权?
如果项目已在机构中,如何输入? 这些产品是否被该机构收购? 它们是机构的财产吗? 是否已归档? 他们是否在管理之下? 是否有管理文档告诉您这些对象的状态?
首先,搜索合同要素,发票等将非常重要,以确定所保存对象的状态(通过购买,掠夺,捐赠,遗赠,押金, 管理等) 在没有明确确定基金地位的文件的情况下,对基金进行估值就变得困难。
如果这些要素不存在或不明确,而且如果该机构知道生产者,摄影师或权利持有人,则必须启动正规化。
在法律上,持有物体并不自动意味着一个人是所有人。 因此,就押金而言,博物馆或档案中心不被视为所保存物品的所有人,而是民法意义上的一个不可靠的持有人,可能需要归还所保存的物品。
除押金外,其他形式的收款方式意味着为了控股结构的利益而转让所有权,无论是昂贵的入账(购买,掠夺)还是优雅的入账(礼物:遗赠或捐赠)。 关于后者,必须通过公证行为进行,否则将受到无效处罚。 »,判例法在实践中承认«手册对没有市场价值的文件的捐赠,而公证的捐赠则保留给有声望和有价值的资金。
关于人工捐赠,必须确保在转让所有权的同时尽可能附上一份意向书,其中将规定交流和使用捐赠物品的方法。
拥有是否值得拥有?
从法律上讲,构成照片库的物体是民法意义上的«动产»,并适用身体财产规则(相对于知识产权)。
《民法》第2276条 指定:' 在家具方面,拥有权是所有权。 然而,遗失或被盗物品的人可自遗失或被盗之日起向其手中找到物品的人提出五年的索赔(.)。 »
这意味着,在证明不存在所有权之前,推定所有权是有利于持有动产的人的。 如果受到不公正对待的真正所有人能够通过出示一份表明拥有人受到危险拘留的交存协议等方式证明这一假设,则可以推翻这一假设。
《民法典》的这一规则允许拥有人善意地立即取得动产的所有权(《民法典》第1141条)。 如果累积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动产的真正所有人就不能善意地向占有人要求其财产:
- 作为所有人行使的占有。 例如,贷款要求随后归还物品;
- 实际和有效占有;
- 善意占有:必须说服拥有人他已获得真正所有人的财产;
- 无罪恶占有:拥有必须和平,公开和明确。
相反,《民法典》授权真正的所有人在动产丢失或被盗的情况下提出索赔,但他必须在丢失或被盗之日起三年内采取行动。 如果索赔成功,则拥有人必须返还一个或多个物体。 在《民法典》第2277条规定的某些情况下,拥有人可在下列情况下获得赔偿: 如果失窃或遗失物品的现有拥有人在集市,市场,公开销售或从出售此类物品的商人那里购买了此类物品,原拥有人只能向其偿还已支付的价款,才能将其归还给他。 »
对于照片持有,这一获取规定允许持有结构在无任何形式合同的情况下持有五年后,假定其作为未被要求拥有的财产的拥有人可以被视为其所有人。
例如,在没有捐赠的书面记录的情况下,持有照片的服务部门如果能够证明其拥有符合上述法律要求,则可以使用默认时效规则。
根据现有资料,必须确定基金的入账日期。 此日期将用于计算五年的获取时效期限,在该期限结束时,控股机构可被视为所有者。
什么是版权?
这是精神作品作者的一项特权,使他能够控制其作品的使用并感知其成果。 版权既具有经济权利,也具有道德权利。
《知识产权法》第L 111-1条 (CPI)指定:
« 作品的作者因其创作而享有对该作品的专有和可执行的无形所有权。 这项权利包括知识和道德属性以及遗产属性,这些属性由本法典第一和第三编确定。 精神作品的作者订立或订立租用作品或服务的合同并不意味着对享有第一款所承认的权利的任何减损。 »
了解更多: 综合案文截至2015年8月8日
什么是经济和道德权利?
赋予作者的经济权利主要是代表权和生殖权。 它们允许提交人授权或禁止
以任何形式利用他的工作,不论其方式如何。 未经其授权而使用其作品构成侵权行为,应受到民事和/或处罚( 国际商会 L.122-4 )。
复制权包括以一切方式向公众对作品进行材料录制品,以便间接向公众传播 国际商会 L.122-3 代表权包括以任何方式向公众宣传作品( 国际商会 L.122-2 ),包括在可公开访问的网站上发布。
经济权利可通过合同在有限的时间内转让。 这种转让通常与版权的法定期限相一致,即作者死后70年。
道德法是指赋予作者(及其权利持有者)的一套特权。 它是不可剥夺的,不受时效限制的和难以捉摸的 艺术 L 121-1 CPI )。 精神权利包括作者尊重其作品的权利(即反对对其作品的任何更改)和创作的权利,这使他能够要求将其姓名始终与他的作品联系起来。 在填写照片贷记单时,必须注明提交人姓名。
经济权利的持有人并不自动是精神权利的持有人。
没有作者或其权利拥有者,精神权利拥有者的同意,就不可能进行任何估价项目。
所有照片是否都受版权约束?
《知识产权法》保护"心灵的作品",其中包括"摄影作品和使用与摄影类似的技术制作的作品"(第17条) 第L112-2条第9款 )。
然而,判例法规定,这种保护的条件是存在一种原创作品。 在摄影方面,原创性问题特别复杂,只能作为法官的主权赞赏的最后手段加以解决。 一般认为,如果作品具有作者人格的印记,即作者作出了个人美学选择(例如,灯光,拍摄角度),则作品是原创的。
如果不能保留原创性,照片作者就不能维护自己的权利,照片可以自由使用。
照片何时公开?
除极少数例外情况(集体工作,追授工作)外,作者的作品在作者去世70年后,即从死亡年后的一个日历年的1月1日起,即属于公共领域。
照片的某些使用是否可以免除提交人的系统授权?
受版权保护的照片可在某些特殊条件下使用,作者不能提出反对。 《知识产权法》L.122-5条 限制一些例外情况。
法律特别授权公众可进入的图书馆,博物馆和档案馆利用未经作者授权而通过复制和展示方式披露的作品,以保存或保存现场咨询的条件, 但不得从中获得任何经济或商业利益。
哪些照片可视为孤儿作品?
照片被称为"孤儿作品"(2012年3月1日关于对20世纪无法获得的书籍进行数字开发的第2012-287号法律在《知识产权法》第L 113-10条中引入了定义) 当他们仍然受到版权保护,但他们的作者或其继承人不知道,不能找到或联系,尽管进行了认真的研究,这使得他们的展示和利用非常复杂,直到他们转到公共领域。 第2012/28/EU号指令 为这些作品的数字化和在线展示制定了通用规则。
2015年2月20日第2015-195号法律 已将该指令转化为法国法律,并规定了 大众可利用的图书馆,将属于其收藏和被视为孤儿的作品数字化并提供给其用户[…] 这种可能性扩大到博物馆,档案馆等 这些作品将使尽可能多的人可以使用,“ 感谢数字支架 在非营利框架内 »。 《知识产权法》第L 135-1条 从文本字段中排除 未列入上述作品类别的照片和静止图像 »(书籍,杂志,杂志,报纸等) 目前,照片不能从允许某些文化机构数字化和向公众提供某些类型的孤儿作品的装置中受益。
“保留所有权利”或DR是什么意思?
这种提法允许涵盖不同类型的使用,特别是新闻界指定照片,例如,未充分列出的照片或在网上流通的照片,其来源和作者都不清楚。 在这种情况下,在作者未被确认的作品上,以«DR»代替照片贷记。
在版权方面,这是一种指定孤儿照片案件的做法。 这种提及不是强制性的,也不产生任何这种权利。
建议保留这一提及,仅限于已对作者进行了搜索但尚未搜索结果的作品。
关于使用"保留的权利"一词所涉及的法律和其他问题,见 2010年政府间反腐败委员会关于摄影新闻业的报告。
什么是版权转让协议?
如果在转移基金时没有获得权利,这种情况应正规化,以便考虑基金的利用和估值问题。 然后,您应联系相应的法律部门。
该法规定了某种形式主义,并规定在订立版权转让合同时必须提及( 国际商会 L.131-2 和 L.131-3 )。
首先,必须明确提及转让的所有权利。 然后,对于其中每一项权利,合同必须根据四个要素界定其开采范围:其范围,目的,地点和开采期限(. ICC货件 L.131-3 )。
版权转让受严格解释原则管辖,该原则将版权转让的范围限制在合同严格规定的开发方法范围内:这意味着任何未明确转让的内容都被视为作者保留。
因此,合同的起草必须尽可能精确,并必须规定所设想的所有媒体和业务方法。
转移原则上必须规定提交人的报酬与出售或利用基金所得的收入成比例。 它也可以是免费的(如果提交人明确同意),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第4条规定的情况)可产生一笔总付的报酬 IAP L1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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