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作为历史古迹的可移动物体
保护作为历史古迹的动产构成公用事业地役权。 对历史古迹有两种保护级别:铭文和分类。 在这两种情况下,保护都必须从历史,艺术,科学或技术的角度考虑有关动产的利益。 注册是第一级保护,排名最高。
保护的资产负债表
在1 呃 2022年1月,超过260,000件可移动物品作为历史古迹受到保护,其中包括超过120,000件(自1891年起)被分类,近140,000件(自1970年起)被刻。
。 年度保护报告 作为历史古迹的动产在统计,类型,年代,所有者的性质方面提供了保护。
保护的条件
历史古迹下的保护可能涉及的可移动物体 所有类型 (绘画,雕塑,家具,纺织品,金匠, 乐器,工业,科学和技术遗产等)和 所有时间 (笑声)
永久遗骸(即根据《民法典》第525条的规定为«的动产)所附的动产效应 石膏或石灰或水泥密封到建筑物上,或不能从建筑物上分离而不破裂或损坏,或不破坏或恶化其所附基金的部分 ")按目的地构成建筑物,并作为可移动物体作为历史古迹受到保护。
。 历史,艺术,科学或技术兴趣 动产是确定保护标准。 登记措施由地区一级决定(区行政长官在第2次会议之后决定) 区域遗产和建筑委员会 )而分类是在国家一级决定的(文化部长在通知后的决定 国家遗产和建筑委员会 )。
考虑到这些标准和条件,对动产的遗产利益的评价尤其要根据其艺术或技术质量,真实性,完整性,稀有性,典型性, 它相对于一个主体或一种类型的代表性。
然而,历史古迹的保护并不适用于不到50年前创建的最新动产。 在历史遗迹下的保护原则上是不可逆转的,需要充分的历史回顾。
从历史,艺术,建筑,考古学,人种学的角度来看,一组或一组具有高度遗产价值的可移动物品。 如果科学或技术的完整性和连贯性符合公共利益,可将其列为历史古迹 家具历史综合体 (笑声)。 这些联系可以是历史的,功能的或审美的;动产历史集合的创造或组成的情况,以及它的完整性状态,必须有文件记录,以便能够被承认为这样的。
在分类动产(或历史分类动产)和分类建筑之间有特别强烈的历史或艺术联系的情况下 维护地役权 为了确保在其原始框架内保护物体或整体,可将其建立起来。
保护程序
历史古迹保护请求可以来自财产的所有人,受让人或与之有利害关系的任何人(领土集体,遗产保护协会等)。 保护倡议也可以来自地区省长(地区文化事务局)或文化部长(遗产和建筑总局)的服务。
将可移动物品分类或列入历史古迹的申请必须提交给区行政长官(区域文化事务局)。 它们必须附有对可移动物体的描述,以及从历史,艺术,科学或技术的角度表明其兴趣的照片,并尽可能附有与其历史和生产有关的要素。
。 注册 关于历史古迹的决定由 区长勋章 ,在通知后 区域委员会 遗产和建筑。 私人动产的登记必须得到所有人的同意。
。 排名 作为历史古迹是由决定 文化部长令 ,在通知后 National Commission 遗产和建筑,先是遗产和建筑区域委员会的愿望,并根据业主的协议。 在没有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可在国务委员会通过法令宣布动产的分类,但这一程序仍属例外情况。
如果遗产的动产的保存或其在国家领土上的维护受到威胁,a 存档权限 关于历史古迹,可由文化部长负责。 这项决定将财产分类十二个月,让国家机关有时间审查最后保护决定(登记或分类)是否可取。 这是一项例外的预防措施。
。 分类为一套历史家具 由文化部长的命令决定,根据业主的协议,在国家遗产和建筑委员会的意见后,由地区遗产和建筑委员会的第一级意见。 如果业主不同意,可由国务委员会法令将一套历史性家具分类。 分类的所有影响都适用于集合中的每个可移动对象。
答 维护地役权 列入清单的动产或列入清单的动产集合体,在列入清单的不动产中,由文化部长根据所有者的同意,经与国家遗产和建筑委员会协商后,决定。 在此之前,遗产和建筑区域委员会的一级意见。
历史古迹保护申请
保护的效果
所有者负责保护作为其历史古迹的动产。
在出售的情况下,受历史古迹保护的动产的私人所有者有义务将存在的情况通知新购买者 分类或登记地役权 并在15天内通知区长。
属于国家的分类动产是不可剥夺的。 属于国家以外的其他公共人员(领土集体,公共机构)的分类动产,只有在得到地区长官的批准后,才能为另一个公共人员的利益处置。 被分类或登记为属于公众的动产,即国宝,是其动产公共领域的一部分。
所有分类的可移动物体均为 不受时效限制 和 最终出口禁令 (笑声)
(笑声) (CSE)负责历史古迹的国家服务,这是从筹备文献和技术研究的开始,并在整个工作,直到他们完成。 计划的干预措施的具体规定可与负责历史古迹的国家机构一起制定,这些机构将收到关于分类动产的任何研究或干预项目的通知。
国家可以 需求 任何领土集体未能开展为确保保护分类动产而必须进行的工作,或要求进行这项工作 临时转移 (笑声)
。 这项工作是在其下进行的 科学和技术控制 (CST),在整个工作过程中执行,直至完成。 分类和登记的动产的移动须遵守 事先申报 即使不改变所有权或临时贷款或展览,对于公共财产,也由负责历史遗迹的国家机构进行科学和技术控制。 应私人所有者的要求,在负责历史遗迹的国家机构的技术援助下,可以移动属于私人所有者的分类或登记动产。
应至少每五年对分类的动产进行一次检查 重新着色 (对保存的存在和条件的控制)由负责历史古迹的部门负责,与有关 古董和艺术品的策展人 (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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