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考古财产的国家立法和条例:
家具和建筑残留物–非常复杂
许多问题。 它尤其源于的特殊性
动产所有权:有四种不同的所有权制度,
土地所有人,国家和发明者
发现,具体取决于资产是否作为的一部分被发现
预防性搜索,授权的搜索操作,干预决策
或在偶然发现时。 第五个财产制度是
属于海洋公共领域的考古遗骸。
2001年改革的不动产残留物财产制度并不依赖
但发现的情况却显示出越来越多的困难
的执行情况。
除了财产问题以外,考古遗骸及其研究
受制于多种法律规范,但不限于这一领域和
特别是与文化产品,公共财产流通有关的
保护遗产,获取公共数据和财产
知识产权。 但是,这些商品的具体特征主要是它们
科学和遗产价值,但有时具有市场价值
重要–并非总是能令人满意地被此主体考虑在内
标准。 对欧洲各项立法的比较分析往往是这样
表明这些困难已经得到若干国家的纠正。
同时,一些目标涉及科学研究,保护和
这种遗产的发展根本不受法律的约束。
这次研讨会由文化和通讯部(文化和通讯部)主办
遗产处----考古处),研究中心
国际法律合作和布兰利博物馆9.
将提供一个机会,审查这一法律主体的轮廓
根据考古财产的特殊性对其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