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通信部开展了一项公众协商,以便收集有关行为者对修改主要时间定义的意见,以尊重电影作品的传播义务和电视服务出版商的法语原始表达方式。
1990年1月17日颁布的第90-66号法令,旨在实施1986年9月30日颁布的第86-1067号法律,并规定了电视服务出版商发行电影和视听作品的一般原则,该法令规定:第7条规定了黄金时段。

该条第二款规定:

灌注时间定义为20:30到22:30之间的小时。 但是,对于电影服务发行商和按次付费服务发行商来说,黄金时段定义为下午6点到凌晨2点之间的时间。”

然而,视听高级委员会受某些服务出版商的做法制约,这些出版商宣布其作品的广播从22:20至22:30开始,以遵守黄金时段的广播配额。 在某些情况下,这种会计方法可能会导致在高峰时间遵守配额,因为它考虑到了晚上第二部分广播的作品,而在有关时段内只包括几分钟的时间。

文化和通讯部怀疑是否应该修订第90-66号法令第7条,使其充分生效,以确保在傍晚的第一部分,良好地展示欧洲电影作品和法国的原创表现。

对协商的答复必须由提交  2017年3月31日,星期五 通过邮寄或电子方式发送至:

*传媒及文化工业署署长

文化和通讯部

就修改电视服务出版商履行广播欧洲电影作品和法文原稿义务的最佳时间定义进行公开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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