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规则
2001年5月11日会议讨论的议事规则,
2001年10月4日通过,2004年10月14日修正
考虑到2000年9月18日在O.J.公布的2000年7月10日法令,特别是其中第6条
审议了2001年10月4日和2004年10月14日最高法官委员会的审议情况,
第1条
高级理事会会议的日期和议程应由其主席确定。
后者应至少在开庭之日前15天召集委员和候补委员。
会议议程和有关文件应在同一时限内送交。
第2条
不能出席的正式理事应通知其候补理事和最高理事会总秘书处。 如果候补委员不能出席会议,应由全体委员通知总秘书处。
替代成员可出席全体成员出席的会议,但不得参加表决。
第3条
如果专家的听询会有用,则应由主席召集。
第4条
高级理事会只有四分之三的成员出席或由其候补成员代表出席,才能举行会议。 如果未达到法定人数,最高委员会应在八天内再次开会;如果至少半数委员出席或由候补委员代表出席,最高委员会可进行审议。
第5条
高级委员会的会议不是公开的。 委员和专家在了解高级理事会审议内容的文件和资料方面,有酌处权的义务。
第6条
高级理事会只可审议会议议程所列的事项。 但是,经主席提议,或经主席同意,应十二个成员的请求,可审议未列入议程的问题;如果该问题是意见或建议的主题,则只能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
第7条
主席宣布会议开始并宣布会议闭幕。 委员会应根据议程指导会议的进行,并应确保辩论按照本条例和上述命令的规定进行。 委员会应酌情决定暂停开庭。
第8条
经主席提议或经主席同意,任何有用的文件均可在会议上宣读或分发。
第9条
高级理事会的意见和建议应以协商一致或表决方式通过。 这些建议是给文化部长的。
表决应以举手方式进行。 但是,应主席或出席或由其候补代表出席的委员三分之二的要求,可进行无记名投票。
意见或建议应以出席会议或由其候补代表出席的委员的简单多数票通过。 如委员或其候补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法定人数不出席,表决应推迟到下一次会议进行。
根据出席会议的委员四分之一的提议,少数意见应附在多数意见之后。
第10条
所表达的立场和辩论的结论,并酌情记录表决结果。 报告将送交最高委员会成员,并在下次会议上获得批准。 会议记录随后由主席签署。 该文件应转交文化部长。
第11条
文化和通信部法律事务司文学艺术财产办公室下属的总管理局负责高级理事会总秘书处的工作。
第12条
主席应决定理事会主席团的会议及其议程。 主席应召集委员会成员开会。
第13条
总统应根据文化部长委托高级理事会或高级理事会向其提出的主题,决定设立专门委员会。 主席应任命每一委员会的主席和报告员,并决定其组成和工作时间表。
每一委员会的主席应在与委员会成员协商后决定其运作安排。
第14条
主席可将本议事规则所界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力下放给副主席。
经2001年10月4日和2004年10月14日审议后核证
主席
Jean-Ludovic SILIICAN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