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委员会负责确定属于私人复制报酬范围内的媒体类型,按媒体类型和支付方法分列的报酬比率。
1.确定介质主题的类型
私人复制补偿的范围涵盖可用于私人复制作品的所有类型的录制媒体。 其中,委员会界定了用于私人复制做法的媒体。
委员会应与专家或合格人员举行听证会,审查每种媒介的技术特点并评估其使用情况。
委员会还应进行任何研究或分析,使其能够考虑到技术和设备,消费者惯例和私人复制惯例方面的发展。 根据调查结果,委员会可将某些媒体排除在薪酬范围之外。
委员会的工作已将报酬基础从模拟扩大到数字。
模拟媒体:
1986年6月30日的决定规定: 所有空白介质,无论演示文稿和格式如何 »有可能符合ROE的条件。
委员会在这项决定中作出了私人复印报酬:
录音带,
VHS胶带,
和排除,
盒C 10和C 15,
录音磁带,
卷筒上6.25 mm宽的条带,
电话答录机的无限循环盒,
带大于12.7 mm的支撑。
数字媒体:
2000年10月10日国务委员会的一项意见确认了委员会在数字录音媒体方面的权限,其中指出: 任何可最终或临时修复作品并为其表示目的恢复作品的物质元素,无论该元素的性质,用于修复作品的技术或流程如何,无论该元素是否集成到记录设备中 »可能需要支付薪酬。
委员会在其2001年1月4日第1号决定中适用了这一原则,指出"有资格[.] 所有可用于私人复制固定在唱片及影像制品上的作品的数码录音媒体,不论其格式及表现形式为何,其字符可拆卸或集成于任何类型的市场推广,可记录一次或可重写多次,专用于复制作品或混合使用, 即,复制声音,图像和所有其他数据 。"
委员会行使这一权力,使下列媒体受到其一系列决定的制约:
微型磁盘,
CDR和RW音频,
DVDR和RW视频,
CDR和RW数据,
DVD RAM,
DVDR和RW数据,
DVH,
专用于音频和便携式MP3录像机的可拆卸存储器。
内嵌在消费电子产品中的录制媒体,如高保真频道和数字录像机以及数字解码器和录像机,
三个半英寸磁盘,
内存和硬盘集成到Walkman或Salon设备中,
非专用内存卡,
USB闪存驱动器不是专用的,
具有非专用硬盘的外部存储介质,
带有“多媒体”磁盘的外部存储介质,
多媒体手机,多媒体平板电脑等
委员会最近的决定,即2012年12月14日第15号决定,规定了适用于12个录制媒体的私人复制新的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