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政府在信息社会部际委员会上通过了一系列打击垃圾邮件的措施,这些措施的执行委托给了DDM。 设立了一个联络小组,汇集了互联网上的主要公共和私人行为者。 该联络小组的工作促成了一个具体的解决方案:一个自动垃圾邮件报告的国家平台。
5.法律框架:立陶宛关于垃圾邮件的立法
1)打击垃圾邮件的法律依据:
立陶宛建立的制度是选入制度,因此是事先同意制度。
适用的法律有:
- 《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禁止未经消费者同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
- 2000年7月31日的《广告法》(第9条),该法规定以任何方式宣传违禁物品或服务为非法;
- 2002年7月5日《立陶宛共和国电信法》;
- 2001年1月1日的《个人数据法律保护法》,2003年1月21日修订,以移植关于隐私和电子通信的第2002/58/EC号欧洲指令;
- 立陶宛共和国经济部2004年8月24日关于批准通过电信手段谈判的销售和供应合同的法令;
- 2002年4月10日《关于批准在内部市场上提供特定信息社会服务,特别是电子商务服务的条例》;
- 2004年4月15日新的《电子通信法》采纳了第2002/58/EC号指令:
来自信息社会服务的商业信息必须明确可识别。 任何商业信息还必须包括其所针对的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
垃圾邮件发送者的处罚
- 根据《广告法》,发送垃圾邮件的法人将被处以290至2900欧元的罚款。 对违反广告法的自然人,行政法规定的罚款为140至570欧元。
- 违反《数据保护法》和《电信法》发送垃圾邮件的行为将受到140至570欧元的《行政法》的处罚。
运输和交通部负责处理垃圾邮件问题。
(2)判例法
最高法院在其第号判决中 3千-3-297/2001认为垃圾邮件是"强行规定自由使用因特网的人权的一个消极方面,扰乱了其他合法用户的活动"。 在该裁决中,法院援引了各种国际法和《欧洲电子商务指令》n°2000/31/EB (第8条)。
法院认为,在证明滥发邮件活动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 非法信息的性质(色情,煽动种族仇恨,战争宣传)和信息的目的;
- 信息接收者名单;
- 垃圾邮件发送者发送的信息集示例;
- 发件人发送数据的时间长度。 法院认为,这一期限可以证明,垃圾邮件发送者是否知道或有理由知道他违反了互联网使用的共同规则和标准。
(3)国际合作努力
自2005年2月8日以来,立陶宛已成为在反垃圾邮件当局联络网框架内签署合作协定的13个欧洲联盟成员国的一部分。 这项协定规定加强合作,在跨界交流信息和调查投诉方面,以打击欧洲一级的滥发垃圾邮件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