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政府在信息社会部际委员会上通过了一系列打击垃圾邮件的措施,这些措施的执行委托给了DDM。 设立了一个联络小组,汇集了互联网上的主要公共和私人行为者。 该联络小组的工作促成了一个具体的解决方案:一个自动垃圾邮件报告的国家平台。
3.法律框架:德国的"垃圾邮件"立法
初步说明:测量垃圾邮件
有几种来源可用于说明垃圾邮件现象:
受害者影响陈述;
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自动筛选读数(在德国,Eco Verband在垃圾邮件中起着主要作用);
-环保Verband在2001年设立了一个垃圾箱,该热线于1997年开通,主要针对ISP,现在已不足以处理所有投诉。
打击垃圾邮件的法律依据:
- 垃圾邮件的定义:
德国目前还没有垃圾邮件的真正定义。 但可以间接推断:
-判例法(界定什么不是垃圾邮件);
-关于非法竞争的法律;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协会Eco Verband的工作;
欧洲联盟委员会给出的定义。
- 适用于垃圾邮件的法律:
有关垃圾邮件的特定法律:
有两部法律专门管理垃圾邮件:
-1909年《非法竞争法》,在2004年7月8日之前经过多次修订(Gesetz gen dem unlauteren Wettbewerb, UWG第7条),对"不合理的烦恼"作了定义: 未经收件人事先授权,通过自动呼叫系统,传真或电子邮件传输的任何广告 "。
有两个例外:
-与受赠人已有客户关系;
是否可以假定收件人有兴趣接收此信息。
2004年工作组的新版本纳入了德国判例的要素以及2002年7月12日关于隐私和电子通信的第2002/58/EC号欧洲指令的要素。 因此,它确认了"选入"的选择,即事先同意的原则。
-2004年6月22日新的《电信法》(Telekommunikationsgesetz-TKG)照搬了2002年7月12日的《欧洲指令》,特别是规定了在电信服务提供商收集和使用此类数据时保护电信用户和用户的个人信息。
该法第94条规定,用户对收集和使用其个人信息的同意可通过电子手段宣布。 但是,必须是故意和明确地提供的,必须是登记的,而且必须是订户可以随时撤销的。
第95条规定了这一事先同意要求的若干例外情况:
-服务提供者有权收集和使用设计,修改或终止订户合同所需的基本信息;
他还可以在履行本合同所需的范围内,在与其他服务提供者的合同关系中使用这些信息。
否则,服务提供商应有权将基本用户信息用于面向客户的目的,或为其自己的报价做广告,但前提是合同目的需要使用此类信息,且用户已同意使用此类信息。
其他适用法律:
-《德国刑法典》第202a,263,303A和b条,
《信息社会和服务法》第6条,
《数据保护法》第28条。
- 垃圾邮件发送者的处罚
法官通过判给损害赔偿金予以制裁;一旦再次发生,应支付的金额往往非常大。
- 为打击"垃圾邮件"而缔结的双边或多边公约/协定
德国尚未缔结关于打击"垃圾邮件"的公约或协定。
- 其他倡议
1997年,生态Verband协会开通了一条专门针对垃圾邮件受害者的热线。 为了提高工业界和公众的认识,该协会于2003年6月21日组织了第一次德国反垃圾邮件大会,目的是发表一份关于可能的防御措施的报告。
一个代表互联网行业主要公司的工作组随后于2003年8月开始工作。
2004年9月28日,生态协会发表了一份白皮书,帮助建立一个信息网络(可信网络)。 本文档主要为访问提供商提供建议,并提供垃圾邮件发送者白名单的开发。
独立权力机构
专门打击"垃圾邮件"的独立机构
没有任何独立的机构或公共机构专门负责打击垃圾邮件。
但是,2004年《电信法》第115条规定,由联邦数据保护官员在公司一级进行监测,以确保遵守关于保护为提供电信服务而收集的个人数据的规定。 该代表可向电信和邮政管理局提出申诉。 该机构有权对不遵守法律的公司实施制裁,并可处以最高5000欧元的行政罚款。 如果企业仍然不执行管理局颁布的措施,管理局可禁止其提供电信服务。
上诉
- 操作:类或个人
法律诉讼都是由个人自然人提起的,但不排除集体行动。
获授权为保护"垃圾邮件"接收者利益而行事的私营非营利组织
不同的组织可能会起诉垃圾邮件发送者:
-德国因特网经济协会;
-德国消费者协会联合会(Vzbv);
打击不公平竞争机构(Wettbewerbszentrale)。
这些组织似乎可以加入这种程序,甚至可以代表一些受害的消费者启动这种程序。
- 主管法官
管辖权冲突
2000年12月22日《布鲁塞尔条例1》在共同体一级管辖管辖管辖管辖权冲突。
本规则适用于民事和商业事项,如果被告居住在公约成员国,则无论法院的性质如何(第1条和第2条)。 如果被告不居住在一缔约国境内,则每一缔约国的管辖权应受该国法律管辖(第4条)。
连接标准
非合同材料
>社区外争端(Zivilprozessordnung SPO)
主管法院是损害发生地的法院:接收人收到"垃圾邮件"的地点的法院。
>社区争端
申请人可选择输入:
-被告住所法院,《布鲁塞尔一号条例》第2条;
损害发生地的法院:有害信息在网络上加载的地点,即在服务器上加载网页的国家,或发送信息的地点;
遭受损害的地点的法院,即收到电文的地点(5-3 RB1和CJEC 30/11/76号判决)。
合同事项
>社区外争端(Zivilprozessordnung SPO)
主管法院应为被告注册办事处所在地。 如果专业人员之间发生争端,如果他们规定了管辖权条款,指定的法院将拥有管辖权。
>社区争端
专业人员之间的合同
申请人可选择输入:
-被告住所的法院(RB1第2条);
根据提供服务的合同,服务已经或应该已经履行的成员国法院(合同的特殊义务)(第5-1b条)。
申请所依据的义务已经或将要执行的地点的法院。 (有争议的义务)(第5-1a条),如果第5-1b条不适用。
允许常规的管辖权扩展(RB1第23条)。
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RB1第16条)
如果被告居住在成员国,而该专业人员在消费者居住的成员国从事商业或专业活动。
如果申请人是消费者,他可以选择输入:
-消费者居住地法院;
专业人员居住地的法院。
如果申请人是专业人士,他们可以输入:
-消费者居住地点的法院。
刑事事项
(斯特拉斯堡标准法院)
主管法院是接收垃圾邮件的地方。
- 适用法律
合同外事项 (Zivilprozessordnung SPO)
适用的法律是损害发生地的法律:接收垃圾邮件的地点。
合同事项
>社区以外的诉讼 (Zivilprozessordnung SPO)
适用的法律是垃圾邮件发送者的注册办事处所在地(垃圾邮件发送者大多是专业人员)。
如果专业人员之间发生争端,如果他们提供了适用法律的选择条款,指定的法律将具有管辖权。
>社区内诉讼
合同当事方指定的法律的优先地位(1980年《罗马公约》第3条)。 如果不这样做,合同"联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即"提供特征服务的当事方在订立合同时有惯常居所的国家的法律"。 (1980年《罗马公约》第4条)
与消费者订立的合同的特点(1980年《罗马公约》第5-1条)。
合同当事方指定的法律的优先权,除非该法律指定导致消费者丧失其惯常居住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示例:消费者代码的主要条款。
如果没有指定法律,适用的法律应是消费者惯常居住地的全部法律。
刑事事项 (斯特拉斯堡标准法院)
主管法官是接收垃圾邮件的地点的法官。
调查
- 查明和打击"垃圾邮件"犯罪人的调查手段
尚未确定专门识别和打击垃圾邮件发送者的调查手段。
然而,根据新的《电信法》,管理当局有权进行调查并要求提供资料,以确保遵守法律。 因此,这些权力可适用于滥发邮件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