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的立法和监管情况
保护文化遗产的依据是自19世纪以来在所有遗产领域(档案,图书馆,博物馆,考古学,历史古迹)实行的条例。 2008年,在大教堂和博物馆发生严重盗窃事件和经常发生入侵现象之后,对《刑法》进行了修订,以加强打击盗窃和对受保护文化财产实施恶意行为的机制。
立法:遗产法:立法部分,法律
遗产法:立法部分(受保护财产的定义,时效限制,不可剥夺性,制裁等)
第一册:所有文化遗产的共同条款-
-文化物品的流动安排( L.111-1至L.111-7条)
-刑事规定(第22条 L.114-1至L.114-6)
第二册:档案
一般规定( L.211-4, L.211-5)
收集,养护,保护( L.21-1,L.212-20,L.212-21)
历史档案分类( L.212-15至L.212-28)
-刑法规定(第L.214-1条至第L.214-5条)
第三册:图书馆
第四册:博物馆
一般规定( L.410-1至L.410-4)
第五册:考古学
定义(第L.501-1条,第521-1条,第532-1条)
家具的拥有权( L.523-14,L.531-11,L.531-16,L.532-2)
-批准挖掘( L.531-1至L.531-15)
-索赔( L.523-14,L.531-5,L.531-11,L.531-16,L.531-17)
-海洋文化财产(L.532-1至L.532-4,L.532-6至L.532-8,L.532-13)
-金属探测器的使用( L.542-1条)
-刑事规定(L.544-1至L.544-4,L.544-7)
第六册:历史名胜古迹
可移动物体的分类( L.622-1,L.622-3,L.622-14,L.622-16至L.622-18)
刑事规定:(第L.624-1条至第624-7条)
一般原则(第311-1条至第311-5条)
-侵犯坟墓(第225条至第17条)
单一盗窃和加重情节(第311-1至311-11条)
盗窃文化财产(第311-4-2条)
法国关于被盗货物的立法(第321-1条至第321-5条,第321-7条,第321-8条)
警方登记:卖方安全和货物可追踪性(第321-7条,第321-8条)
保护公共收藏不受恶意行为的危害:破坏,退化,退化(第226-13条,第322-1条至第322-4-1条)
侵犯国家的根本利益(第41-1条)
销毁,转移或减影档案(第432-15,432432-16,433-4条)
-违反禁止侵入文化场所的规定(第R.645-13条)
-具有文化利益的公共领域家具的定义(第L.2112-1条)
-不可剥夺性和不可剥夺性(第L.2111-1条,第2111-2条)
-未用于管理或伪造的货物(L.3211-19条)
禁止出口国宝或文化财产(第215条b)
-海关罪行(第414条)
所有权(第552条)
-财产所有权(第716条)
-取得财产(第2276条至第2279条)
在钻井和地下作业期间更新遗骸(第L.112-7条)
法律编号 2010年5月18日第2010-501号法律,批准毛利人返回新西兰,并涉及收款管理
条例:财产法:管制部分。 法令,命令,通告,指示.
-文化物品的流动安排(R111-1至R111-3条)
-签发文化财产出口证书(第R111-4条至第R111-12条)
-暂时移走文化财产和国宝(R111-13至R111-16条)
非法移走文化财产(第R111-17条至第R111-18条)
-向非欧盟国家出口文化物品及暂时出口国家珍宝(R111-19至R111-21条)
文化产品的流通:
- 2012年7月3日经济和财政部关于保护文化遗产的通知 (NOR:BUDD1228051C )
- 第号法令 1993年1月29日第93-124号关于文化财产的决定,但对行动有某些限制(2010年1月13日综合版)
- 2004年12月30日关于颁发文化产品临时或最后出口许可和国家珍宝临时出口许可程序的命令(欧共体以外的出口许可)
- 请求豁免令程序的提醒---- 2012年4月12日
考古学
- 第号法令 1995年9月18日第95-1039号决议 出版1992年1月16日在马耳他签署的《欧洲保护考古遗产公约》(修订本)(1995年9月23日,联合研究组织)
- 第号法令 2013年5月13日第2013-394号决定 出版2001年11月2日在巴黎通过的《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一并为附件)(2013年5月15日,联合组织)
存档 :
- 第号法令 1979年12月3日第79-1037号决议,关于公共档案服务的权限和关于公共档案的收集,保存和交流方面行政当局之间的合作。 (综合版本2010年1月13日)
- 2002年11月27日关于公共档案部门文件安全和防止盗窃的DPACI/RES/2002/006号指示
库 :
国家对图书馆进行技术检查 (条款R310-9至R310-10)
历史名胜:
- 2005年4月6日关于借出被列为历史古迹或国家财产的物品(分配给建筑和遗产局)用于临时展览的第2005-2006号通知,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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