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公共领域的文化财产
在考古学,档案馆,图书馆,可移动的历史古迹和博物馆等领域,文化部各部门向可移动的公共财产所有人提供关于妥善保护这些财产以及在可能的情况下确保其现场安全的建议。 他们与他们一起执行咨询和监督任务。
从历史,艺术,考古学,科学或技术的角度来看,公共利益的财产构成所有人(国家,地方和区域当局及其团体,公共机构)公共领域的一部分,适用公共人员所有权的一般守则(第L2112-1条)。 根据《遗产法》(第L111-1条),他们是国家的财富。
这些包括公共收藏中私人拥有的公共档案和档案;已成为或仍然是公共财产的可移动考古财产;可移动海洋文化财产;在历史古迹下分类或刻录的可移动物体,或位于列入清单或登记的建筑物内的可移动物体; 根据《教堂和国家分离法》已成为或仍然是公共财产的具有历史或艺术利益的动产;博物馆收藏; 国家造型艺术中心(CNAP)和国家当代艺术基金(FNAC)目录中登记的当代艺术作品和物品;图书馆的古代,稀有或珍贵文献收藏; 和Mobilier National和Manufacture nationale de Sèvres的公共收藏。
除非这些动产是正式退役措施的对象,否则这些动产应是不可剥夺和不受时效限制的。
防止盗窃是遗产服务的主要目标之一。 如果发生盗窃或失踪和故意退化的情况,他们建议提出申诉,并陪同公共所有者提出归还要求和提出要求,为查明重新发现的文化财产并将其归还原主提供便利。 出口管制也有助于这些识别。 这些行动的有效性是通过友好方式或在司法裁决之后向这些文化物品的合法所有人(国家或地方当局)退款的数量来衡量的,这些文物被长期盗窃或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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